财新传媒
财新指数 > ESG30 > 正文

“北京文化”涉嫌财务造假,举报为何“姗姗来迟”

2020年05月06日 16:25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董事责任的被忽视,恰恰是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的最重要问题,也是顽疾。公司董事如果自身利益未受损,便对股东利益的伤害视而不见。举报成为了董事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或者报复对手的利器,而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工具

文 | 王德全 ESG30人专家,鼎力公司治理CEO

4月29日晚,认证为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微博账号“世纪伙伴”,以曾任北京文化( 000802.sz )副董事长的娄晓曦名义发出微博,实名举报北京文化系统性财务造假,并举报北京文化高管宋歌、张云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欺诈发行债券罪等,微博中称其举报材料已获证监会受理。

举报人的爆料

仔细阅读娄晓曦披露的举报内容,其举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1、2018年,宋歌为了北京文化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业绩造假。

2、2016-2017年,宋歌作为北京文化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被收购公司北京摩天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完成摩天轮对赌业绩,业绩造假并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3、2018年6月,宋歌为了处理高管离职和中高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贷款的补仓问题,挪用资金。

被举报企业的回应

对此,北京文化4月29日晚间发布声明,表示原副董事长,世纪伙伴前法人、董事长娄晓曦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已出逃海外。娄晓曦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正式立案,目前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娄晓曦利用微博账号散布不实言论,诋毁污蔑公司。公司对其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出品过《流浪地球》、《战狼2》、《我不是药神》等爆款电影的北京文化,如今正因2019年净亏损23.06亿元,导致股价跌跌不休。此次财务造假质疑更让其发展前景蒙上一层阴影。娄晓曦对北京文化董事长宋歌等人的举报真实性如何?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何此时才曝出?新证券法刚刚实施一个月,北京文化及相关董事高管如何对中小股东承担责任?很多谜题亟待解答。

媒体报道的举报动机

另据北京文化相关公告披露,娄晓曦与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8月23日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上述举报内容均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娄晓曦在职时并未实名举报相关问题,离职后才举报,显然不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或者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此中必有其他原因。

据报道,2016年,北京文化的前身北京旅游,收购了世纪伙伴(估值13.5亿),后者实际控制人娄晓曦。

2018年,北京文化第一大股东华力控股因投资不善而负债,致使北京文化在金融机构的信贷受到影响。因此,北京文化计划发行“可转债”为公司募集不低于20亿的资金。

按照证监会相关审批的要求,完成可转债需要满足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等条件,如此一来,需要北京文化2018年的业绩不能低于2017年。这就有了前面提到的北京文化“业绩造假”。

世纪伙伴的重点项目《倩女幽魂》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其带来的收入无法在2018年完成业绩确认。2019年3月,年报披露在即,《倩女幽魂》的收入迟迟无法得到确认。为了达成发行可转债对2018年的业绩要求,北京文化要求世纪伙伴与合作方废除已经签署及履行的真实有效的销售合同,寻求与一家新的合作方签署卖断协议。

由此开始,内部矛盾不断,而发行可转债时,关于募来的钱如何分配出现了重大分歧,也是这一分歧让高层彻底撕裂。在娄晓曦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解禁之前,双方的矛盾最终爆发。

此后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在经历多次谈判无果后,娄晓曦获悉自己已被立案调查。作为反击,娄晓曦也开始准备材料,公开举报宋歌。

公司治理中的董事责任

中国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对类似娄晓曦和宋歌之间的斗争应该不陌生,股东之间对于控制权或者其他利益进行的争夺是正常的,但是这种斗争应该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而且是以不伤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为前提的。抛开娄晓曦对北京文化财务造假举报真实性的问题,作为北京文化原副董事长,娄晓曦在其举报的相关不法行为中,是何种角色?作为公司董事,在当初发现和知晓公司不法行为时不作为,而只有到了自己利益受到威胁时才到媒体上来爆料,应该负有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举报材料,在可转债相关业绩造假和摩天轮业绩对赌相关业绩造假事件中,娄晓曦是直接参与者;在宋歌为高管离职股票套现挪用资金事件中,娄晓曦是知情人。

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最高1000万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发行人的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还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娄晓曦作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公司董事,未能第一时间履行自身的董事责任,未能担负起自身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公司业绩造假和挪用资金的问题未第一时间反馈与举报,共同参与或放任了明知的违法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以及股东的权益。董事矛盾激化后的举报,体现的更多的是娄晓曦的个人利益被侵害后的报复,而非自身的董事责任。

如果举报内容属实,作为被举报方,北京文化董事长、总裁宋歌以及相关事件参与者公司董事、副总裁张云龙同样无视了自身的“董事责任”,严重违反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也要负相应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董事责任的被忽视,恰恰是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的最重要问题,也是顽疾。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所以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侵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机制的失灵。公司董事如果自身利益未受损,便对股东利益的伤害视而不见。这也造就了一些天文造假事件直到某种偶然因素“暴雷”或者姗姗来迟的举报,监管机构和投资人才得以知晓。举报成为了董事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或者报复对手的利器,而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工具。

强化董事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原来最高处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同时,近期上海检察机关对原中毅达四名高管违规信披提起公诉一事,也向市场传递出公司董监高违规信披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号。新证券法的集体诉讼渠道、加大的行政处罚力度、以及刑事责任追究,希望能让上市公司董事清晰认识到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只有通过有效的对公司董事侵权失职和不作为进行追责,才能让举报内容及时“浮出水面”,而非每每“迟到”。


关于ESG30人

中国ESG30人论坛由财新智库联合合作伙伴共同发起成立,是国内首个ESG专业交流平台,旨在从政策建言、学术研究、行业实践、国际交流四个方面,推动 ESG 在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更好地助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投稿联系:

杜老师 kedu@caixin.com

合作联系:

乔女士 yingqiao@caixin.com

版面编辑:张陆念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