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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高质量ESG信息披露体系

文 | 王德全,鼎力公司治理CEO、中国ESG30人论坛专家

持续近两年的新冠疫情更加凸显了ESG对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2021年全球ESG投资和气候治理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和国内监管政策的推动下,国内基金和资管行业开展ESG投资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当前企业ESG信息缺乏、披露标准不统一,以及数据缺乏可比性仍然是开展ESG投资的一大痛点,亟待建立一致、可比、全面、高质量的ESG信息披露体系。

趁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在英国格拉斯哥召开的重要时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官宣了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ISSB)的正式成立,旨在制定一个全面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以满足全球投资者关于气候和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的信息需求。

本文将在分析国际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发展的基础上,展望中国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和体系建设。

一、国际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正走向整合

近年来,国际权威标准或框架制定者之间正在开展紧密合作,以减少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差异,实现全球重要标准一致性。2020年7月,GRI和SASB宣布开展合作,表示将通过实例研究向大家展示他们的标准如何并存。2021年4月8日,二者联合发布了《使用GRI和SASB标准进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实用指南》。

2020年9月,GRI、SASB、CDSB、IIRC、CDP等五大权威报告框架和标准制定机构联合发布了携手制定企业综合报告的合作意向声明书。为了帮助企业提供、帮助使用者获得更综合的信息,五大机构决定向市场提供如何同时使用他们的框架和标准的联合指引,并考虑与IFRS基金会合作,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与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相联系,共同致力于建立企业综合报告系统。这一整合趋势是各个标准制定机构响应市场发展要求、优化治理结构、提高标准普适性、降低社会成本的必然。

为降低现有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一致性、可比性和透明度,2020年9月30日,IFRS基金会发布了《关于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咨询文件》。2021年2月,IFRS基金会表示,《关于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咨询文件》的反馈意见表明,全球迫切需要改善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时,鉴于需求的紧迫性及需求量的增加,IFRS基金会在2021年11月的第二十六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官宣了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ISSB)的正式成立,旨在制定一个全面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以满足全球投资者关于气候和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的信息需求。

令人欣慰的是,IFRS基金会并没有另起炉灶,而是最大限度地整合了现在国际市场上领先的、特别是面向投资者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组织。IFRS基金会将在2022年6月之前完成对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和价值报告基金会(VRF)的整合。其中VRF是不久前由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和SASB合并形成的。

关于国际可持续标准的整合趋势,本文作者曾于去年和今年年初发文论述:2020年7月,《建立非财务信息全球披露标准的关键一步》;2021年1月,《ESG信息披露变革进行时:国内信息批露规则亟需走向统一》。

IFRS基金会还对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的治理架构提出了建议,拟采用IFRS基金会的三层治理架构,包括一个专家组成的独立的准则制定理事会,理事会由来自全球各地的受托人进行治理及监督,受托人又向公共权威部门组成的IFRS基金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基于三层架构,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将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平行运作,并服从受托人和监督委员会的治理及监督。受托人预计在选择理事人选时将既考虑职业背景和专家经验,也考虑致力于发展和提升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透明度,同时提升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标准制定机构非常重视其自身的治理,希望以合理的治理架构为保障,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科学合理、更受信任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2021年9月14日,中国财政部部长向IFRS基金会受托人主席致信,诚邀基金会将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总部设在中国北京,中国将充分发挥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影响力,为基金会拓展全球“足迹”、提升全球认可贡献力量。未来,在遵循基金会一贯坚持的透明和问责制原则、维护基金会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前提下,中国还将广泛动员企业、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团体为理事会运营提供进一步资金支持。这一邀请传达了中国对可持续发展准则的支持,也彰显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二、欧盟SFDR:打击漂绿行为从金融机构自身治理和披露开始

2021年3月10日,《欧盟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正式实施。SFDR要求欧盟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和财务顾问披露ESG信息,以提高金融产品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更好地将资本引导到可持续投资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SFDR要求所有资产管理人在向投资者披露风险管理方式前,都必须考虑可持续性风险。对于促进ESG特性或具有可持续投资目标的产品,SFDR还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了以可持续发展为重点的管理人的门槛,防止金融产品的漂绿行为及虚假或误导性的ESG信息发布。

为了减少SFDR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相关概念的明确定义而面临的不确定性,促进其更有效地实施,2020年6月22日,欧盟正式发布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EU Taxonomy,以下简称“分类法”),要求相关经济活动有助于实现六大环境目标中的一个或多个:缓解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海洋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向循环经济转型、污染防治、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欧盟制定分类法的主要目标是创建一种通用的ESG分类方法,供投资者准确评估与分类相关项目和经济活动。分类法要求可持续发展活动必须为其规定的六项环境目标中的至少一项作出实质性贡献,对其他环境目标没有任何重大损害并遵守最低限度的社会和治理保障措施,同时符合某些技术筛选标准。

分类法与SFDR的互补完善了欧盟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为了使可持续发展报告要求能与包括《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在内的可持续金融法律框架更加一致,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提案,提案以《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中规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要求为基础进行修订,拟将报告要求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其他公司,包括所有大型公司和上市公司(上市微型公司除外),更详细地指定公司应报告的信息,并要求他们根据强制性的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进行报告。同时,欧盟正在酝酿为非财务信息披露框架增加行业特定指标。2020年6月,在欧盟委员会的委托下,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组建了多方利益者项目小组(PTF),为欧盟的非财务披露标准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工作结果已在2021年3月交付给欧盟委员会。

从影响范围上来看,SFDR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总部位于欧盟境外但在欧盟设立的子公司或在欧盟开展业务的主体,会受到SFDR的直接约束。对于在欧盟境内尚未建立常设机构或稳定业务安排的主体,如果其正在或有意向在欧盟市场发行金融产品或提供顾问服务,也会在实体和产品层面受到SFDR的信息披露要求。此外,如果中国资管机构作为欧盟资产管理人的投资顾问向其提供服务,欧盟客户出于自身的合规需求也会通过合同来要求受托机构配合、支持其履行披露义务。近年来,中国越来越多的资管机构在欧盟发行或联合欧盟资产管理人推出UCITS基金,SFDR要求也将成为这些中国资管机构面临的一大挑战。

三、中国香港不断提升ESG信息披露要求

为加快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发展,支持香港政府的气候策略,2020年5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共同发起成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下称“督导小组”)。2020年12月,督导小组推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策略计划》以及五个主要行动纲领,要求相关行业必须在2025年或之前按照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的建议,就气候相关资料作出披露,支持建立全球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鼓励进行以气候为重点的情景分析等。2021年7月,督导小组宣布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其中包括香港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将与财务汇报局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合作制订蓝图,评估新标准及研究可行的实施方案。

香港监管机构不断强化企业的ESG信息披露责任,提升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及有效性。2019年1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香港联交所”)发布《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咨询总结》(下称“ESG报告指引新规”),要求发行人披露其董事会对ESG事宜考量的董事会声明、增设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将社会相关议题的披露责任从“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并对环境及社会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等。ESG报告指引新规于2020年7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正式生效,香港上市公司2021年度的ESG报告已应按新规执行。

为促进高质量ESG信息披露,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2021年8月,香港证监会发布《致持牌法团的通函——基金经理对气候相关风险的管理及披露》,提出了基金经理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及进阶标准。在基本规定层面,该通函要求基金机构披露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职责、气候相关风险是如何融入至风险管理流程,以及采用适当工具及指标,评估并量化气候相关风险;在进阶标准层面,该通函要求大型基金机构(即上一个汇报年度内任何三个月所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资产价值达到或超过80亿港元的基金经理)评估其投资策略在不同路径下对气候相关风险的抵抗性、披露基金投资涉及的范围一及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投资组合碳足迹等。对于大型基金机构,基本规定将会在2022年8月20日后生效,而进阶规定将在2022年11月20日生效。针对其他基金机构,相关监管规定将在2022年11月20日后生效。

为落实督导小组对相关行业按照TCFD建议披露气候相关信息的要求,帮助发行人针对气候变化议题做出相关汇报,2021年11月,香港联交所刊发《气候信息披露指引》,对TCFD建议的四大支柱——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进行解释。通过梳理现有的气候变化相关资源(如情景测试所需材料)、提供案例等方式,不仅帮助发行人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协助发行人理解董事会及相关部门在气候议题上的职责,提升各部门对气候变化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认知,而且引导企业制定相关行动计划,为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做好充分准备。

四、中国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逐步形成

2021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细化和完善了公司治理章节的内容,新增环境和社会责任章节,对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提出强制披露要求,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情况。但在该准则中,环境和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要求总体来说非常概括,缺乏具体的指标和指引。

一致的、可比的、全面的、高质量的ESG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市场更好地评估公司的风险和价值,为中国ESG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随着近两年中国ESG投资的兴起,建立统一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迫在眉睫。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理事长屠光绍连续于2020年、2021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ESG相关提案。在此背景下,由屠光绍理事长牵头,由监管、投资、评级等机构代表组成的课题组,成员包括上交所、深交所、中证指数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鼎力公司、平安集团、汇添富基金等,共同开展了关于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的课题研究。在2021年10月的外滩金融峰会上,该课题研究报告《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研究——全球趋势与中国实践》正式发布。

课题通过深入分析全球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发展趋势,研究国际标准的内容及其适用性,梳理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推动和实践,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为作为披露主体的企业和作为主要信息使用者的投资者提供相关指引。课题组提出了一个借鉴TCFD体系建立的整体披露框架,为了提升可持续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可比性,降低企业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难度,针对可持续发展议题管理、指标和目标,提出了涉及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涵盖33个议题、190个定量指标的标准体系供市场参与方参考。

笔者认为,在ESG信息披露和评价标准方面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考量,但在ESG信息披露框架,其所涉及的维度和指标体系方面不建议撇开目前已经在全球大部分市场被广泛采纳的标准而另起炉灶,因为这些指标和数据是需要满足全球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投资中国A股市场需求的。我国监管机构正在研究出台覆盖所有上市公司的强制性ESG信息披露要求,建议我国监管机构在制定ESG信息披露具体规则时,可以借鉴全球权威标准制定机构的信息披露框架,先制定全面的、详细的ESG信息披露框架和要求,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指引,提高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而后逐步制定分行业的ESG信息披露指引,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更有针对性,能更好地满足企业自身及其他广泛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ESG投资是面对气候变动、公共卫生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威胁时,人们可以采取的一种有效应对措施,是全球负责任公司和其他组织自愿的行为。而且ESG投资与促进产业和经济发展的资本功能相适应,也与投资者的长期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全球ESG投资的发展趋势会更盛。全球的监管机构也会制定更多新的政策制度来支持和规范ESG投资,促进可持续金融发展,同时提升可持续金融透明度。

ESG投资使得对一致、可比、准确、完整及标准化数据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全球ESG信息披露准则已呈现趋同趋势,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包括IFRS很快就会出台一个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框架。在ESG投资的广泛需求下,国内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将会出台更严格的ESG信息披露要求和指引,特别是在碳数据的披露方面会有进一步的要求出台,以辅助投资机构和政策制定机构决策。

当前,中国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在积极构建责任投资政策体系、搭建组织架构、开发投资工具,以践行ESG投资。在企业ESG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提升、数据质量不断改善后,依托于信息披露的中国本土的ESG评价体系也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上文收录于财新智库《2021中国ESG发展白皮书》。点击获取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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