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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抵押贷款是绿色融资吗

文 | 邱慈观,中国ESG30⼈论坛专家、上海交通⼤学上海⾼级⾦融学院教授、可持续⾦融学科发展专项基⾦主任;贾维,可持续金融专项基金研究员

近两年来,国家双碳目标将绿色金融推上高峰,其中尤以绿色信贷表现最为杰出。依据央行,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中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9.55万亿元,同比增长40.4%,高于各项贷款增速29.6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绿色信贷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绿色金融工具。

然而,具体来看,绿色信贷究竟包括哪些融资项目呢? 相关于此,人民银行于2021年7月发布«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其中包括用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抵押贷款等。但是,这些抵押贷款能够算是绿色的吗? 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堪称绿色呢?

在此,排污权抵押贷款是个值得探讨的案例。这类贷款出现时,还没有”绿色信贷”的概念,但在去年列入«环境权益融资工具»,而晋身金融类国家标准之一,是否就此真的变为绿色呢?

市场崛起和延续

排污权是政府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对行为主体在排污类环境容量消耗数量方面设定许可、进行总量控制而产生的权益。排污权抵质押贷款是基于环境权益而产生的相应贷款。

排污权在国内崛起已有相当时间。依据记载,国务院有关部门于2007年组织天津、河北等11个省市展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同年,市场上也出现了排污权抵押贷款。当时国内的主要关切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种污染物,相关产业是印染、采煤、制造加工等传统产业,而排污权及其抵押贷款也出现在这类产业盛行的地区。

譬如,浙江绍兴于2009年3月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当地农村合信銀行并于9月与9家企业达成贷款意向,授信贷款1600万元。浙江诸暨更于同年宣称,它在全省首创了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企业凭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评估价值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可到银行办理贷款。又譬如,山东环保厅于2010年8月联合省财政厅以潍坊市为排污权交易试点市。潍坊市更于2010年12月举行了首笔排污权抵押贷款启动仪式,当地某家企业获得中信银行8000万元的排污权抵押贷款授信额度及第一批1000万元的排污权抵押贷款。

排污权抵押贷款崛起虽早,但其机制完整、市场成熟则在2017年、2018年以后。以这类贷款盛行的浙江诸暨而言,中信、北京、上海浦发等银行的诸暨支行都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依据报道,2018年前9个月诸暨地区企业累计从银行获得2.26亿元的排污权质押贷款,这个金额接近2013年至2016年四年的总和。当某纺织公司从上海浦发银行诸暨支行获得一笔9800万元的排污权抵押贷款后,这类贷款在该行的地位跃升,被视为一种特色产品,而与绿色股权投资等业务并列于该行官网。

地方性贷款管理办法

排污权通常由地方政府进行总量控制,而相关贷款办法一般也以地方性为主。

各地依据中国物权法、当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等规定,先后推出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在此,2009年有浙江绍兴,2010年有浙江上虞,2011年有山西省,2014年有重庆市,2015年有福建省、湖南省等,2019年有河北省,其余则不详列。

这类办法通常由省市的环保单位联合财政厅或金融监管机构当地支行发布,如上虞市环保局和人民银行上虞支行出台的«关于上虞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湖南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等。

各地办法在内容上大同小异,普遍对贷款用途、条件、额度、利率、期限、程序和贷后管理等做出要求。譬如,贷款必须用于企业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项目,额度不得大于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贷款管理办法不到位

然而,在贷款用途、披露要求及绩效考核等事上,排污权抵押贷款办法却相当模糊。

首先是贷款用途。排污权抵押贷款会投向绿色活动吗? 在此,各地办法虽然都表明排污权抵押贷款不得违规流入股市、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却未明确指出其须与绿色用途挂钩。更具体地,各地办法会表明“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但从不清楚表明贷款的优先适用领域。有些贷款办法上甚至以”盘活企业环境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来表明贷款目的,而完全未提及绿色相关性。

其次是披露要求。排污权抵押贷款有绿色披露要求吗? 在此,披露目的在于表明贷款的环境效益,包括绿色目标的推进情况等,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但当各地排污权抵押贷款办法并未规范贷款的绿色用途时,自然不会制订相应的披露要求,譬如要求贷款方披露贷款连带减少的污染物与碳排放。在此须注意的是,绿色披露要表明的是排污权抵押贷款带来的”增量”效益,亦即,与未获贷款情况相比,企业在获得该笔贷款后排污情况得到的额外改善。

第三是绩效考核。当排污权抵押贷款在推进绿色目标上达标或不达标时,会有相应的奖惩吗? 在此,一般贷款工具的奖惩设计通常包括贷款期限的调整、利率的浮动、金额的增减等,但具体机制可依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特质而另行设计。不过,当排污权抵押贷款未与绿色目标挂钩时,放款方对于贷款企业自不会有相应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绿色融资的门槛

既然排污权抵押贷款欠缺明确规范,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它们可以算是绿色融资呢? 以下提供一些想法,或可从而导出绿色融资的必要条件。

首先是贷款用途必须符合绿色标准。须注意的是,绿色标准并非固定不变,会依国家环境目标和产业结构的改变而与时俱进。目前中国的绿色标准建立在几份政策文件上,其中有«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委,2019年)、«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七部委,2022年)等,覆盖了绿色生产、建设、经营及消费等活动。在此,依据人民银行对绿色信贷的统计要求,绿色贷款必须”全部”投向绿色活动。因此,当某笔排污权抵押贷款并未投入绿色活动,而是以盘活资金立场用于一般经营活动,则它不符合绿色标准。

其次是贷款披露必须包含绿色效益,且其内容应经由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评估审计。在此,贷款的绿色效益反映其对国家环境目标的推进,包括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高效利用资源等。目标的推进情况必须被合理度量,且由一套统计指标体系来反映。中国已建立了部分测算指标,且正在积极推广中。例如,人民银行通过金融机构落实的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利用专项再贷款,就要求披露贷款带动的环境绩效,如减低的碳排放、污染物等。另外,银保监会于2020年推出的绿色融资统计方法,其中T115表就对绿色信贷项目的环境效益给出具体的测算指引,并明确订定了披露要求。该表虽于今年6月更新为S68表,其中搁置了对环境绩效数据的要求,但这应该只是暂时的缓冲措施。特别是,如果排污权抵押贷款要被纳入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绿色统计制度,则终须包含绿色信息披露。

第三是贷款可考虑设制奖惩考核机制,特别是当其具有某种降污转型意义时。目前国内普遍未见绿色贷款设制考核机制,但这在转型贷款方面却相当普遍,而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即为一例。排污权与企业产生的负面外部性问题有关,这种权利不是愈多愈好,而是愈少愈好。因此,如果排污权抵押贷款可以跳脱出狭隘的盘活资金视角,转而借用”转型”概念,通过内嵌式的激励约束机制来改变企业行为,从而降低排污量,则可将贷款进一步绿化。这种绿色贷款设计虽不免高于基本门槛,但不失为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

现象之后

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绿色含混不清反映了绿色信贷的基础建设问题,包括标准界定、披露要求、统计口径、数据归集等。倘问题未能厘清,则相关的市场规模及实施成效难以确知。

如前所言,排污权抵押贷款于十多年前启动,当时国内尚未建立绿色金融的概念,也难怪这类贷款的绿色身分不明。但贷款延续至今,去年登上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榜单,更被上海浦发银行等引为特色贷款产品,可见它的绿色性质以及连带的环境绩效必须被重新审视。

事实上,除了排污权抵押贷款外,同時出现在«环境权益融资工具»上的,还有基于用水权、用能权、绿色电力证书、碳排放权等的抵押贷款。相较于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等抵押贷款于近两年才崛起,中国监管机构对其绿色相关性应有更明确的要求。特别是,既然郑重其事地由国家金融标准来肯定环境权益抵押贷款,它们就不能只扮演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角色,而应该成为国家绿色目标的推手。如果连环境权益抵押贷款可被计入绿色融资的必要条件都模糊不清,相关贷款自难以落到实处,最终可能成为一笔糊涂账,掩盖了绿色金融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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